保障性住房是受全社会关注的民生工程,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保驾护航。在管理工作中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我县实际、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的制度建设。
在工程建设中严格遵守“四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出现。
1.项目法人制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对整个工程负总责。依法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负责,并享有权利的责任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工程。保证有合理的设计、施工工期,防止盲目抢进度、赶工期的现象。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扭转重效益、轻管理,重进度、轻质量的倾向。
2.项目招投标制
一是为了择优选择保障性住房施工单位,各项目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二是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凡涉及到对外协作、采购、发包、承包等工作,均采取面对社会、市场招标进行。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杜绝“豆腐渣”工程,把有限的资金发挥到最大作用。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项目成立了招投标监督小组,监督小组负责对相关工程招投标的程序、方案等进行审查监督。
3.工程监理制
建设工程全部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制度、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监督管理。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要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三控”“两管”“一协调”。
4.项目合同制
为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规范责任人的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建设项目规范运作,涉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均按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各项合同。
二、保障性住房运营方面的制度建设
为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我县按照国家及省的相关件政策的要求,相继出台了《龙南县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龙南县城区廉租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龙南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
三、保障性住房退出方面的制度建设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后,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当地居住的。
2、连续1年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
(2)、实物配租每个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停止其实物配租,按规定收回配租给其的廉租住房,并取消其享受实物配租资格。
1.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变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4.无正当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