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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作者:lnfcj  发布日期:2022.12.05

龙南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1〕61号)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租房需求,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住不炒”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全面提升龙南市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力、吸引力和综合竞争力。

二、建设规模

“十四五”期间,国家已下达我市新筹集(含新建、改建、改造、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550套,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重新对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情况进行摸排研究,拟定“十四五”期间攻坚目标任务数为5000套以上,其中2022年计划完成56套,2023年计划完成2973套,2024年计划完成1398套,2025年计划完成573套以上。由市住建局牵头,各相关单位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形成合力,通过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三、基本要求

(一)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由政府提供土地、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通过新建、改建、配建、盘活等方式,多渠道扩大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

(二)着重解决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在本市生活和工作且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当地住房困难标准的新就业大中专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70~90平方米的户型不超过15%。同时,通过产业园区及各工业项目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

(三)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调价〔2018〕310号)文件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四)运营期间接受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运营期限不低于15年,期间接受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严格质量精细管控,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加强行业、属地监管,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品质。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经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支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 经人民政府同意,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经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除化工园区外的产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4.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5.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的前置条件,允许在一年内分期缴清出让价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挂牌时应当设定好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规模。

(二)落实税费和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政策

1.积极向上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资金补助。项目竣工使用后,项目权利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人)可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享受上级补助资金及受益财政奖补资金,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市财政负责拨付上级补助及受益财政奖补资金。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上上级补助资金和受益财政奖补资金根据验收套数拨付给项目权利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人。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缴纳增值税、房产税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或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三)完善金融政策配套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建设、自持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2.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3.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

(四)简化审批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通过申报、审查、认定、备案等流程认定,申请人向市住建局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基本资料和建设方案,经住房保障部门初审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市发改、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成员单位进行联合审批,审批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1.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房源转化投用速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认定书后,相关部门即可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可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项目取得认定书后,企、事业单位与属地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管理部门(单位)签订建设和运营协议,明确项目动竣工时间,使用期限、租赁价格认定和调整的方式、租后管理、违约责任及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项目开工后按新建住宅项目建设流程执行。项目建成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局、住建、人防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履约确认书》。

4.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通过搭建市级住房保障一体化管理平台,完善各部门审核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全程网上办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住保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核发,并定期召开保障性租赁住房推进工作联席会议。要落实主体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设要求,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联合验收、切实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申报、质量监督和验收备案等相关工作,把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科学确定筹建计划。要组织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意愿和建设意愿的摸底调查,全面了解本地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人口数量及结构、住房状况等情况,科学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筹集任务。

(三)强化部门协作。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项目建设和房源供给,强化市场监管;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税务、金融、行政审批、大数据、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四)强化市场监管。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和合同登记备案,落实对已享受优惠政策项目备案要求;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均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范畴;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对符合规定的供应主体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五)强化督导考核。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列入市政府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内容,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以督查考核倒逼工作落实。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推荐为奖励评先对象;对群众满意度低、工作进展慢,或被市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由市领导约谈。


附件:1.龙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附件1


龙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区项目办、区招商与企业服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科体局、市卫健委、市国资中心、市统计局、市税务局、赣州银保监分局龙南监管组、人民银行龙南市中心支行、市金融服务中心、市行政审批局、市供电公司、龙南润泉供水公司、龙南深燃公司、市城控集团、市旅发集团、市建控集团












附件2


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部门的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行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上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信息、总结及经验材料;承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成员单位要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抓好工作落实。

区项目办、区招商与企业服务局负责工业园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政策宣传,鼓励园区企业新建、改建、改造、盘活职工宿舍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市发改委: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资金分配管理,牵头指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梳理和企业债券储备申报。探索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根据上级政策和市场行情及时调整租金标准并对社会公布。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住建局、市住房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落实有关财政扶持政策,指导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市住建局、市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负责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支持承租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稳定住房租金市场,市场平均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稳定房地产市场,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在合理区间;建立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与市城镇住房保障服务云平台对接。建立完善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库,做好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咨询、沟通协调等服务工作,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负责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负责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人口数据、指导办理居住证等事宜。

市民政局:保障承租户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和规划相关政策落实。

市科教体局:市教科体局等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资金用于发展教师保障性租赁住房,将教师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保障承租户享受义务教育基本服务。

市卫健委:负责统筹市属医院相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保障承租户享受医疗卫生基本服务。

市国资中心:负责统筹市属国有企业相关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市属国有企业成立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或运营住房租赁业务。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统计数据。

市税务局:负责指导落实社会各方参与保障性粗赁住房税费减免政策。

赣州银保监分局龙南监管组: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工作。

人民银行龙南市中心支行、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融资工作,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主体和银行沟通桥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接,争取信贷支持。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提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在政务数据、端口对接、存储空间等各方面的支持。为社会各类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提供便利化登记服务。

市供电公司、龙南润泉供水公司、龙南深燃公司:具体落实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的建设项目,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按居民标准执行。

市城控集团、市旅发集团、市建控集团: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市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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