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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南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2.08.06
                                                            龙府办发〔201252

龙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南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九连山、安基山林场,东坑、黄沙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龙南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2618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龙南县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完善廉租住房配租、管理等工作,确保廉租住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住建部等五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7)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近几年廉租住房配租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由县人民政府为龙南县龙南镇社区(居委会)符合低收入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龙南县龙南镇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县房产局负责城区廉租住房的配租与管理。县财政、建设、国土、民政、审计、物价、人保、监察、公安等部门和龙南镇政府及其所属的城区居委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配租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购置的旧住房;

(二)政府出资新建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单位腾空的公有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购置、建设、维修和物业管理等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县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房产局、县财政局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报县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与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县政府根据城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申请家庭户主;

(二)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是龙南镇范围内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的居民。其中:

婚嫁后又离异的申办户,需提供离婚证、财产分配协议等相关证件,财产分配协议需经过法院判决或公证部门公证的方有效。

男不满25岁,女不满23岁未婚的暂不予办理。

户口仍在城区,但已婚嫁在外省、外县的人员不能申租。

户口仍在城区,但已婚嫁在本县城区以外的,暂缓办;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必须在本县城区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借住在亲人家的暂缓办);

(四)申请家庭的收入必须是符合县民政部门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标准的;

(五)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其中:

父母和子女的私有住房、租住的直管公房,其面积合并计算。

父母有房,其子女无房,且人均居住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不能申租。未超过10平方米的,其子女需申请廉租住房,必须提供家庭分房协议,分房协议必须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方有效。从分房协议中看其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范围之内。

子女有房,父母无房且人均居住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其父母不能申租。未超过10平方米,其父母需申请廉租住房,必须带其子女的房契查验,证实未超过10平方米的方可申租。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军烈属、重残(一、二级)、孤老家庭、县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最低收入保障家庭,在公开摇号确定承租人时,享有优先权。

第十二条  县房产局应当根据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房源情况,适时向社会发布廉租住房数量及申请受理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其他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委托书。

第十四条  需要租住廉租房的,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出具经县民政局当年审核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收入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并经龙南镇政府审核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房或者私房的租赁合同(无房户应当特别注明);

(四)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及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未成年人的凭户口薄);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龙南镇政府或村(居)委会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经办出具的书面凭证,需由经办者签名。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房产局应当在当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者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当时将《龙南县廉租住房申请表》交给申请人填写,所有材料备齐后,龙南镇政府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县房产局。

第十六条  县房产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县民政、公安部门以及龙南镇政府和相关的居委会,开展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家庭、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凡参加审核的人员,应当在意见栏签注审核意见,并签具审核人员的姓名。

第十七条  县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由县房产局牵头负责,会同龙南镇政府、民政、公安、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负责对廉租住房申请情况进行集体审核。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在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或者工作单位进行第一次公示,其次由县房产局在龙南镇人民政府进行第二次公示,再次由县房产局在县有线电视台进行第三次公示,每次的公示期限为15天。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房产局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县房产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等于廉租住房安排数时,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承租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廉租住房安排数时,申请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承租人。

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家庭给予优先安排。

承租人确定后,县房产局应当按照其常住人口数确定承租廉租住房户型,再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房号。

第二十条  确定廉租住房房号后,县房产局应当向申请家庭发放《龙南县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申请家庭拒绝接受《龙南县廉租住房配租通知单》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第二十一条  摇号落选的申请家庭,今后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凡经审核符合公告申请受理条件的,由县房产局直接进行公示;不符合申请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房产局。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确定后,申请人应当代表申请家庭与县房产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应当交回原承租的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

第二十四条  廉租住房的租期为三年,合同到期后需要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前的1个月内向县房产局提出续租申请,并如实填写好《续租申请表》。县房产局应当在收到续租申请15日内,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腾退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产局应当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

(二)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县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标准的;

(三)承租人搬离、迁出县城区或者购置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性质的,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6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的,腾退住房时,其所花费用不予补偿。

廉租住房的维修责任,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房产局作出取消承租资格或调整承租面积的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房产局可以责令腾退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逾期腾退廉租住房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逾期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结构房屋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差额。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而得以承租住房的,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后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三级问责”制度。因审查不严、执行不力,经查:居委会出现承租人骗租5户以下,由龙南镇政府对该居委会给于核减经费处罚;龙南镇政府出现承租人骗租5户以上,给以通报批评;领导小组出现承租人骗租5户以上,县效能办给以效能监察。

第三十条  县房产局管理人员及其他参与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房产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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